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4463532 | 主题分类 | 水利 |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 | 发文日期 | 2020年10月29日 |
| 文号 | 黔财农〔2015〕5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标题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贵州省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向取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国库。本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是指缴入同级国库的部分。
第二章 收支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门
预算编制管理要求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及年度实施项目
计划。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六条 各级水资源费安排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出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60%,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配;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九)开展水资源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咨询、评估、验收、审计等;
各级水资源费安排用于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部分不得高于40%。
第七条 水资源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或福利,不得用于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不得用于修建楼
堂馆所、弥补经营性亏损、偿还债务和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实施项目计划,下达或拨付资金,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水资源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等相关要求,明确水资源费使用方向,建立水资源费项目库,作为项目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资源工作重点,结合本级年度水资源费支出预算,从水资源费项目库中,提出年度水资源费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资金数额、资金用途、投资概算等。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水资源费项目进行评审,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下达或拨付水资源费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涉及物资、设备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资料,申请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费的收支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资源费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黔府发[2009]15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及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国务院令427号)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